青島快捷酒店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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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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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婷婷訴廣東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是2017年1月10日在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民事行為的效力、催告、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明、審判程序、簡易程序、缺席判決案例原文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張婷婷。
委托代理人:吳連臣。
被告:廣東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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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志云。
被告:連州市永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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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黃曉東。
原告張婷婷訴被告廣東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東信安公司)、連州市永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下稱連州永信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案依法由審判員謝海標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婷婷的委托代理人吳連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東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連州市永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三方簽署《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廣東信安公司向原告借款貳拾萬元,被告連州永信公司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承擔連帶責任,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借款利息為年息20%,廣東信安公司每三個月以現金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一次,如到期不能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的,連州永信公司愿意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合同簽訂當日,原告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向廣東信安公司匯款197000元,現金支付3000元,隨后,廣東信安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據一張,確定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20萬元。
逾期后,被告無歸還借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廣東信安公司歸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從2013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還清借款日止)。
2、判令連州永信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張婷婷提交的證據: 1、借款合同,擬證明廣東信安公司向原告借款、連州永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
2、銀行客戶回單、銀行現金繳款單、收據,擬證明被告收到借款。
被告廣東信安公司、連州永信公司經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后無答辯,無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原告(甲方)與被告廣東信安公司(乙方)、連州永信公司(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內容:乙方因流動資金需求,現向甲方借款。
甲方愿意將自有資金借給乙方使用。
丙方自愿為該筆借款向甲方承擔保證責任。
三方經友好協商,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十二個月。
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三、借款利息:年息為20%。
四、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每三個月以現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利息一次。
五、本合同簽署生效之日,甲方將款項交付予乙方。
六、乙方如到期不能支付利息予甲方,或到期不能償還本金予甲方,丙方愿意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承擔責任的期限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內。
兩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借款合同》簽名并加蓋公章,當天,原告通過現金繳款方式向廣東信安公司賬號存款197000元。
廣東信安公司向原告立下《收據》,載明:今收到張婷婷借款貳拾萬元。
庭審中,原告認為當天是將3000元交付給廣東信安公司的出納,因此廣東信安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據》,確認收到原告借款20萬元。
逾期后,廣東信安公司至今仍未歸還上述借款。
被告廣東信安公司、連州永信公司經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后無答辯,無提交證據。
以上事實,有原告張婷婷提供的借款合同、銀行客戶回單、銀行現金繳款單、收據等證據以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等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
一、借款本息。
原告與廣東信安公司、連州永信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簽訂《借款合同》,廣東信安公司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年息20%,在2014年11月19日前歸還,并由連州永信公司承擔連帶清償還責任。
簽訂《借款合同》當天,原告向廣東信安公司賬號匯款197000元,廣東信安公司向原告立下《收據》,確認收到原告借款20萬元。
庭審中,原告認為匯款后另外將3000元現金交付給廣東信安公司,故廣東信安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收據》中確認收到原告借款20萬元。
因此,可以確認廣東信安公司欠原告借款20萬元,上述借款逾期后,廣東信安公司至今尚未歸還,顯屬無理,應予以歸還。
現原告請求廣東信安公司按《借款合同》約定從借款之日(2013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至還清借款日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被告廣東信安公司應從借款款之日(2013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還清借款時止,對原告的利息請求予以支持。
二、擔保責任。
連州永信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司公章,確認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承擔責任的期限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內。
廣東信安公司借款到期之日后兩年的時間是2016年11月19日,現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起訴,沒有超過連州永信公司的擔保償還日期,連州永信公司應按照《借款合同》的保證約定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此,連州永信公司應對廣東信安公司的上述20萬元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廣東信安公司、連州永信公司簽收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證據、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后,無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辨和抗辨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婷婷借款20萬元及利息(從2013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還清借款日止)。
二、被告連州市永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對被告廣東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2150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決時逕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海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胡俊輝 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深圳市昌盛旺工藝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辦公家具(班臺、屏風、沙發、轉椅、板式系列)、酒店家具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為主營業務的有限公司。
深圳市昌盛旺工藝品有限公司是專業制作各類有機玻璃(亞克力)制品的綜合性企業。
總部創建于2003年9月,是專業從事現代辦公家具(班臺、屏風、沙發、轉椅、板式系列)、酒店家具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為一體的企業,擁有現代標準的廠房和產品展示廳,環境優美,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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