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酒店家具銷售排名
215香港酒店家具 銷售排名:揭秘市場主流品牌 香港作為全球知名的旅游勝地,其酒店業一直繁榮發展。 作為酒店運營中的重要一環,家具銷售市場也日益繁榮。 本文將根據2023年度的市場調查數據,揭示香港酒店家具銷售的排名情況,并對主流品牌進行詳細介紹。 首先,我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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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奇易居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
法定代表人項長江,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木制家具、鋼木家具、實木家具、實木門、木線條以及裝飾裝修配套材料的生產(限分支機構經營)等。
合肥菱湖家具集團有限公司始創于1991年,系從事酒店家具、辦公家具以及出口家具的專業制造商,擁有一批專業設計師和一線工藝師。
公司(合肥)生產基地占地面積70000平方米,員工800多人,年產銷達數億元。
菱湖企業在進行完善工藝和技術創新的基礎上,堅持以“專業創造完美”為企業宗旨,針對現代消費需要及時尚流行趨勢,不斷推陳出新,將中國傳統美學與當代時尚設計融為一體,開發出一系列簡約時尚、典雅新穎的酒店、辦公、民用家具。
客戶看到的是家具藝術,體會的是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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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云凈環保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是專業從事工業和民用有害氣體、粉塵治理設備的研究、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及安裝的高新技術企業。
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南郊廬江萬山五金磁電工業園。
安徽云凈環保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產品有各類布袋收塵設備,電改袋、有害煙氣廢氣凈化系統,冷卻器、輸送處理系統及油煙凈化吸收設備;各類環保設備已覆蓋全國電廠、鋼廠、焦化、石油化工、水泥、垃圾焚燒、橡膠廠、熱鍍鋅廠、家具廠、塑料廠、選礦等。
油煙凈化吸收設備暢銷全國各地飯店、酒店。
長豐縣崗集鎮海明家具廠訴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相鄰通行糾紛案是2017年1月3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物權糾紛、所有權糾紛、相鄰關系糾紛、相鄰通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明、證據不足、證明責任(舉證責任)、審判程序、訴訟請求、陪審案例原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長豐縣崗集鎮海明家具廠,注冊號34012xxx6056(1-1)。
經營者:韓海民。
被告: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049015954(1-1)。
法定代表人:陳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長安,公司員工,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磊,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長豐縣崗集鎮海明家具廠(以下簡稱海明家具廠)訴被告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民航機場集團)相鄰通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海明家具廠的經營者韓海民,被告安徽民航機場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長安、金磊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海明家具廠訴稱:2016年5月25日,被告無端在通往駱崗機場的廬州大道上設置路障,致使所有路過此地的貨車無法通行。
原告系駱崗機場經營商戶,每日必須經過被告所設路障路段,致使原告貨物無法正常運輸,原告因此陷入無法正常經營狀態。
原告認為廬州大道系合肥市市政工程,非被告自有道路,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合肥市廣大市民的合法權益,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常通行權,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拆除所設路障,恢復車輛(包括貨車)正常通行;二、判令被告從訴訟之日起每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直至恢復車輛正常通行止;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安徽民航機場集團辯稱:一、原告未舉證證明原告對相鄰建筑物或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二、截至2016年9月18日駱崗機場內除了一戶經營戶外,其他經營戶占用的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因此,原告無通行的必要。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的請求權基礎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
經審理查明:合肥駱崗機場原系由安徽民航機場集團管理和經營的民用機場。
2013年,因合肥新橋機場的建成通航,駱崗機場不再承擔航班起降任務。
2013年8月,安徽民航機場集團與合肥永誠物流有限公司簽訂《駱崗機場航站樓等資產有償占有使用合同》,約定將民航機場集團出資建設形成的航站樓、航站樓停車場(不包括二層停車城)、機場跑道(包括滑行道、所在區域的草坪,不包括環場道)、停機坪、2號門北側原貨運倉庫、飛行區內原業務部門的簡易用房、原擴建餐廳交付永誠物流公司有償占有使用。
2014年3月27日,安徽中睿商貿有限公司、合肥永誠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共同簽訂《駱崗機場航站樓等資產有償占有使用合同主體變更協議》一份,約定將合肥永誠物流有限公司在《駱崗機場航站樓等資產有償占有使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給安徽中睿商貿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7日,安徽中睿商貿有限公司與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又簽訂一份《駱崗機場原賓館部分樓層及地勤樓等資產有償占有使用協議》。
安徽中睿商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名稱變更為合肥中睿商貿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安徽民航機場集團與合肥中睿商貿有限公司的《駱崗機場航站樓等資產有償占有使用合同》和《駱崗機場原賓館部分樓層及地勤樓等資產有償占有使用協議》二份合同已于2015年2月5日解除。
在合肥永誠物流有限公司與合肥中睿商貿有限公司使用機場土地期間,有部分商戶入駐機場內從事經營。
原告海明家具廠陳述其經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同意,2013年從吳源鋼模租賃站有償租用駱崗機場跑道旁的部分土地,并建成面積約1000多平方米是鋼構大棚,從事木制加工等經營,但在2016年4月該鋼構大棚被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拆除。
在庭審中,安徽民航機場集團認為原告海明家具廠所陳述的鋼構大棚系由其自行拆除。
另查明,合肥市廬州大道與駱崗機場出口處相連,系車輛進出機場的主要通道。
2016年5月25日,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在駱崗機場出口與廬州大道的連接處的部分區域設立路障和禁行標志,并設立公告牌,公告內容為:自2016年5月25日起,禁止裝有貨物的車輛、渣土車、駕校教練等車輛進入駱崗機場。
2016年7月4日,原告海明家具廠以被告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在此設立路障妨礙其貨物運輸為由,要求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拆除所設路障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單、組織機構代碼證、照片一組,被告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組建安徽民航機場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研究新橋機場建設資金及駱崗機場有關土地處置工作》、《駱崗機場土地收儲框架協議》、《合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合同》、《民事判決書》、照片等證據及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海明家具廠的訴請、依據的事實及理由,本案系相鄰通行糾紛。
相鄰通行權是指由于地理條件的限制,相鄰不動產的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利用另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的權利。
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由此可見,相鄰通行權是相鄰方基于對不動產使用的事實而產生的一種從屬性和衍生性的的權利,不能脫離對不動產使用而單獨存在。
因此,原告海明家具廠在本案中主張相鄰通行權,其應當具備的前提條件是其在機場范圍內有對不動產合法使用的事實,并且對該不動產的使用確有經過涉案禁行路段的必要。
從本案的審理情況而言,原告海明家具廠雖訴稱其在機場內建有面積1000多平方米鋼構大棚從事木制加工經營,但根據庭審中原告所作的陳述,其所稱的鋼構大棚已在2016年4月間被拆除,表明相鄰通行權賴以存在的基礎即使用不動產的事實已不復存在,也導致基于不動產使用而享有的相鄰通行權隨之消滅,原告在鋼構大棚拆除后繼續主張相鄰通行權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告海明家具廠在本案中主張相鄰通行權不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關于原告海明家具廠主張的經濟損失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在庭審中未舉證證明被告安徽民航機場集團的禁行措施確對其經營活動造成實際損失,原告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對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海明家具廠的各項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長豐縣崗集鎮海明家具廠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長豐縣崗集鎮海明家具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元 人民陪審員 許華友 人民陪審員 夏明月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賈 麗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合肥市新站區誠緣家具廠訴安徽省唯酷餐飲娛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2月1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民事行為的效力、催告、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免責事由、合同約定、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明、審判程序、訴訟請求、陪審案例原文 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合肥市新站區誠緣家具廠。
經營者:方結良。
委托代理人:陳長昊,安徽事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偉,安徽事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省唯酷餐飲娛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變更為安徽省唯酷餐飲娛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學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瀚昭,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子晗,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合肥市新站區誠緣家具廠(以下簡稱ldquo;新站家具廠rdquo;)與被告安徽省唯酷餐飲娛樂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dquo;唯酷娛樂公司rdquo;)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新站家具廠的委托代理人于偉,被告唯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瀚昭、王子晗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站家具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價款4256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4256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標準自起訴之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5年2月2日,原、被告簽訂《合同書》一份,約定:由原告承攬星光天地x樓vk量販式ktv家具茶幾定作和安裝工程,合同價款(不含稅)為6300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總價款的30%作為首付款,驗收合格后三個工作日內再付40%,余款30%于項目營業六個月內付清。
《合同書》還約定了履行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瑤海區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
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為2015年4月18日,由于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制作的家具和茶幾不能按期進場,全部家具和茶幾安裝到位的實際時間是2015年8月15日。
2015年5月4日,應被告要求,原告另行制作并交付被告部分家具,價值14600元,被告承諾一并付款。
被告于2015年3月2日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89000元,產品驗收合格后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余款425600元被告至今未清償。
2016年5月20日被告突然向原告發函,聲稱ldquo;家具茶幾仍有諸多問題rdquo;,并要求原告予以處理。
原告經現場勘查,并未發現諸多問題。
被告不付款,原告請求判如所請。
唯酷娛樂公司辯稱:被告經營的星光天地vk量販式ktv,共有69個包廂,包括33種主題,包廂內家具與包廂主題風格相互契合,融為一體的,這是被告為了打造競爭亮點,為客戶提供差異化體驗。
原告按照被告的定制要求制作并交付配套家具是合同的核心內容,原告應當按照該設計圖的具體要求,制作出符合設計圖要求的配套家具交付被告使用。
除ldquo;海底世界rdquo;主題包廂茶幾大致符合設計圖,其他配套家具皆不符合具體要求。
原告所交付的工作成果還出現了尺寸不符要求、掉漆、損壞、斷裂、缺少部件、數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問題。
被告申請法院對交付的工作成果與設計圖之間的市場差價予以司法鑒定,以鑒定結論為準。
被告建立了群名為ldquo;寧國路vk量販供應商群rdquo;微信群,在該微信群中向方結良提出異議。
2015年9月20日,針對原告未按約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員工蔣寶金通知包括原告在內的供應商ldquo;各單位施工進度達100%,施工,調試,全部結束都沒有問題,我方才會接受各單位驗收申請。
也就是說如果貴公司還有需要修補,調試等原因依然在施工的不接受驗收rdquo;。
2015年10月30日,蔣寶金告知包括原告在內各供應商ldquo;關于各合作單位申請驗收,望各合作伙伴把所需要材料統一準備好,公司資質,竣工圖紙,竣工驗收報告單,材料檢測證明,進度款收據(發票),水電圖紙,布局圖紙。
另,目前還有單位現場仍沒有施工結束,各施工單位檢查,確保實際施工情況,和效果、合同約定一致,便于接下來安排驗收rdquo;。
2015年12月5日,被告員工吳成培再次告知包括原告在內各供應商ldquo;相關各工程單位維修12月13日前完成,如某單位不按期完成,我公司決定對貴施工單位供應商延遲二個月驗收rdquo;。
方結良于2016年5月15日仍答復正在修復調整。
因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一直不符合約定,被告于2016年5月21日再次發函催告要求原告進行整改,但原告并沒有指定期限內進行修復整改。
2016年6月2日,被告發函通知原告解除雙方之間的承攬合同,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正式解除。
因承攬合同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該合同,支付剩余合同款,已喪失合同基礎,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
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2日,甲方合肥遠佰餐飲娛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乙方合肥市新站區誠緣家具廠簽訂《星光天地vk量販式ktv家具茶幾工程合同書》,約定,甲方將合肥市寧國路與靶場路交口星光天地九樓vk量販式ktv家具茶幾安裝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合同價款(不含稅)630000元。
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款的30%作為首付工程款,乙方收到首付款后三日內安排辦理前期手續及進場施工。
乙方家具和茶幾安裝施工結束,甲方驗收合格后三個工作日內再支付給乙方總款的40%工程款。
余款30%在甲方項目營業六個月內付清。
約定交貨日期為2015年4月18日。
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5年3月2日向原告支付了189000元,原告制作并安裝了合同標的物,并于2015年8月起開始安裝,于2015年12月基本安裝完畢。
2015年5月4日原告為被告另行制作并交付了部分家具,價值14600元。
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目前案涉合同標的物已經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未組織原告進行竣工驗收。
2015年5月18日,合肥遠佰餐飲娛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安徽省唯酷餐飲娛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安徽省唯酷餐飲娛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變更成為安徽省唯酷餐飲娛樂投資有限公司。
審理中,本院調解不成。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當事人陳述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星光天地vk量販式ktv家具茶幾工程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并安裝家具、茶幾,被告向原告支付報酬,雙方構成承攬合同關系。
原告主張被告欠付工程款425600元,舉證證實其已將產品交付被告。
被告辯稱原告制作并安裝的家具和茶幾存在與設計效果圖不符,以及尺寸不符、掉漆、斷裂等質量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依據雙方《合同書》約定,被告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在三日內向原告提出書面異議。
原告向被告交付產品后,被告應當及時對原告交付的產品進行驗收,如發現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形,應及時向原告提出書面意見,但被告未組織竣工驗收即投入使用案涉家具,并且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訴之日起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損失,鑒于被告主張原告在履行合同時不符合約定,雖然被告對此主張舉證不足,但不能排除原告在履行合同時可能存在瑕疵,故對原告主張的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安徽省唯酷餐飲娛樂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合肥市新站區誠緣家具廠支付工程款425600元; 駁回原告合肥市新站區誠緣家具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680元,由被告安徽省唯酷餐飲娛樂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童 輝 人民陪審員 方文忠 人民陪審員 劉槐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 娜
香港酒店家具 銷售排名:揭秘市場主流品牌 香港作為全球知名的旅游勝地,其酒店業一直繁榮發展。 作為酒店運營中的重要一環,家具銷售市場也日益繁榮。 本文將根據2023年度的市場調查數據,揭示香港酒店家具銷售的排名情況,并對主流品牌進行詳細介紹。 首先,我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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